東方網7月30日消息:民政部、財政部日前下發通知,從2006年1月1日算起,再次提高部分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定期撫恤金、“三紅”的生活補助標準,平均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30%、18%和18%。同時,從2006年起,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定期生活補助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民政部優撫安置局負責人28日介紹,這是1998年以來的第8次提標。
調整後,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4560元、14040元、13570元,在2005年這一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11200元、10800元、10440元。居住在城鎮的烈屬的定期撫恤金標準為每人每年4980元,居住農村的烈屬為每人每年3120元,分別比2005年提高了780元
、480元。“三紅”即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11400元、10200元和3360元。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在現行標準基礎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復員軍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准從部隊復員的人員。在鄉復員軍人現行定期定量補助按抗日時期入伍和其他時期入伍2個標準執行,分別為1382元和1022元。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金調整從2006年1月1日算起,按不高於10級殘疾軍人撫恤金的標準,提高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是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全國目前共有99.6萬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此之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各地具體規定併發放。
對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的其他優待,《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2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38條規定,“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承租、購買住房依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先、優惠待遇。居住農村的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幫助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