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計劃于去年推出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終於正式實施。今後,全國省(區、市)及計劃單列市的土地審批利用,將納入九大土地督察局“最嚴格”的監管。
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下稱《通知》),批准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並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
國土系統一位老領導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繼該《通知》之後,國家還將下發更為猛烈的文件,以強化土地管理,“屆時,會以很高的名頭來下發文件。”
副部級機構
中編辦一位官員昨日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新設立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為副部級。
機構具體編制情況為:在國家土地總督察及其辦公室方面,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兼職副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
源部1名副部長兼任;專職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並在國土資源部設立正局級的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共9個,都為正局級。每個土地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和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司局級)若干名。《通知》要求,國家土地督察局的人員實行異地任職,定期交流。
《通知》稱,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適時向其督察範圍內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派出國家土地督察專員和工作人員,進行巡視與督察。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級別相等,將負責協調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的派駐,並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
銜接中央與地方
國家土地督察局的設立,旨在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土地管理。
這從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的部分主要職責可以看出——1.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2.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3.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貫徹中央關於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
今後,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務院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事項,省級政府在報國務院時,需將上報文件同時抄送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將及時向國家土地總督察報告。
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將有權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執行。
補垂直管理之不足
長期以來,地方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深受地方政府“插足”。2004年,各地陸續進行了省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垂直管理的制度調整,上收市、縣、鄉的土地審批權力,但收效並不明顯。今年國土資源部執法監察局通過對2004年9月以來各地用地進行檢查發現,一些城市的違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國土資源部一位官員向記者坦言:“實際上由於垂直管理調整中,人事、業務和經費三者沒有同時到位,使得地方國土部門反而在當地處境更為尷尬。”
“(對地方政府違規用地)現在地方國土資源局是管不住的。”江蘇省土地學會秘書長姜正傑表示,國家土地督察局與原國土資源系統內的執法監察局職能相近,但許可權更大,加上跨區設立,能有效擺脫地方糾葛。這樣,土地管理和監督正漸呈分開、制衡之勢。 |